商务部规定,本月起,《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
新规已实施10天,执行情况如何?信息时报记者日前走访羊城旧家电市场发现,多数二手家电档竟称并不知“保修3个月“的新规,并坚持认为“保修一个月”是行规,对那些想要享受更长保修期的消费者,他们的应对办法是另外加钱或涨价!
在一家洗衣机档口,一款二手海尔洗衣机出价480元,店铺老板娘表示该商品“只保修一个月”。当记者告知其现在新规规定是3个月时,她表示“那是不可能的”,“一个月是行规,没有人会愿意保三个月”。
随后记者来到另一家彩电二手商铺,得到的同样是只保一个月的答复,并说一个月已经是长的了,还有的只保修7天,7天内可以换,但不能退。
几乎所有受访的商铺老板都表示并未听说过新规,所以在记者与他们的进行延长免费保修期的“谈判“中,没有一个愿意做出让步。
有商铺老板向记者诉苦:“现在回收旧家电的成本比较高,人工费、运费每年都在涨,你看这台电视值不了几百元,但运费就花了80元,如果再将保修期限扩展到三个月以上,还赚什么钱?搞不好就要赔本。”
《办法》中规定,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出售人身份信息等;进行二手家电交易时,应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销售凭证。
听说以上规定,一位销售二手空调的老板瞪大了眼睛,反问记者“登记这个干嘛?这些是旧家电,有的用了很多年,到哪儿去找原始凭证?”他表示,出售人身份信息涉及隐私,要求对方登记身份信息是很可笑的事,也不会这么做。
当记者想知道旧家电的生产日期,但在产品上找不到标识时,一位老板娘回应贴在产品上的包括型号、产品、规格等信息的铭牌“收回来翻新时,就已经洗掉了”,表示并不知道其是在什么时候生产的。另一位老板娘的“厂家生产时就没贴生产日期”的说法更加是一大忽悠。
记者好不容易在一台旧彩电上找到了一个生产日期,上面显示的是2006年的标识牌子,于是向老板提出“太旧了,快到8年的寿命期了,怎么还拿出来卖时?”该老板登时哑口无言。
记者走访旧家电市场发现,一些同为二手旧家电的商品售价,却由于保修期的不同,售价也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记者在一家城中村路边小档口看到的一台二手小1P空调,老板报价为600元,可还价到550元。
而在大沙头旧货市场看到的二手空调就非常贵,一台志高旧空调翻修机售价1050元,另一家同样是翻修过的格力旧空调的报价是1300元,老板表示最多再便宜20元,并且都不包送货。
不同的是,城中村档的旧空调只保修一个月,后者则保一年。上述老板认为1300元不贵,因为延长保修让他增加了不少的维修成本,“新的也才保修3年,但价格就去到2000元~3000元了”。
另一家的一台29寸CRT海信彩电的售价为350元,最多保一个月,该店老板娘表示:“如果非要保修一年的话,那价格就为600元。”
产经观察人士洪仕斌在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发点是好的,无论是延长保修期,还是在完善二手家电信息资料方面,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利益。但在操作层面,他认为还可以出台一些细则,以保证新规的顺利实施。
洪仕斌同时表示,商务部规定,只要旧家电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按照新规,经营者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则提醒:“市民在购买旧家电时,应仔细查看所要购买的旧家电的质量状况,特别是一些主要部件的质量及维修情况,并且要向商家索要相关的正规购买票据,并保存好,避免旧家电出现质量问题,遭遇保修难的尴尬。”
信息时报记者走访一圈旧家电市场后认为,《办法》的出台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对旧家电市场有序良性发展而言,也肯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俗话说,“买的不如卖的精”,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却真正是旧家电市场经营者正在干的事。比如:政策要求保三个月?“没听说呀”“想延长保修期?那就不是这个价格,多付钱吧”……
更可气的是,旧家电档主为了将已过产品寿命期、本该报废的产品卖出去,很可能通过“有意无意”的撕毁相关出厂日期等方法来“蒙骗”消费者。从这个角度来说,新规才要求登记产品资料的。但经营者销毁了相关出厂证明,想维权也难了。
对此,记者认为政策是好的,但操作起来的确有难度。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出台更细化的执行办法,以杜绝上述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记者认为家电的生产厂家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监督责任,毕竟使用“过期”产品所带来的安全等隐患,只会令该厂家品牌蒙羞受损。